系列導讀.第 04 篇 這份指引的十條建議裡,有六條是負向或無法判斷的。其中只有一條真正說了「不要用」,其餘都落在 Level U——證據不足以支持或反對。這一篇把這幾組比較拆開,因為它們各自卡住的理由完全不同:有的敗在次要終點,有的敗在劑量給太低,有的敗在收了三千多人卻因為研究設計只能拿 Class III。
先分清楚三種「不推薦」
| 類型 | 這份指引裡的例子 | 意思 |
|---|---|---|
| 有證據顯示較差 | VGB(Level C,may not be offered) | 測過,結果較差 |
| 證據不足以判斷 | GBP/OXC/TPM 對比 CBZ(Level U) | 沒測出結論 |
| 因毒性排除 | VGB、FBM | 就算有效也不用 |
Level U 是最容易被誤讀的一種。它代表這個問題的證據做不出答案,而不是這個藥被試過並失敗。把 Level U 當成「不建議」在臨床上會系統性地低估一些其實只是還沒被好好研究的選項。
VGB:唯一的負向建議,但它建立在次要終點上
vigabatrin 是這份更新裡唯一拿到明確負向建議的藥。證據是 1 篇 Class I 加 1 篇 Class III 研究,對照藥都是 CBZ-IR。
Class I 那篇的終點結構是關鍵:
- 主要終點:因療效不足或不良反應而退出的時間 → 兩藥沒有差異
- 次要終點:達成 6 個月緩解的時間 → CBZ-IR 顯著較短
- 次要終點:達到初始目標劑量後至首次發作的時間 → CBZ-IR 顯著較長
(初始目標劑量為 CBZ-IR ≤600 mg/d、VGB ≤2 g/d。)
也就是說,VGB 較差這個結論來自次要終點,主要終點是平手。指引在結論 6 裡誠實標註了這一點:VGB 很可能療效不如 CBZ-IR,而依據是「1 篇 Class I 研究的次要終點與 1 篇 Class III 研究」。次要終點通常沒有為多重比較做校正,也不是研究檢定力所依據的終點,證據強度低於主要終點。
Class III 那篇則顯示 CBZ-IR 組達到無發作的病人顯著較多。
不良反應方面,兩篇研究指向不同但都不樂觀的方向:VGB 較常出現精神症狀與體重增加(Class I),以及閃爍性視覺障礙與肌陣攣抽動(Class III);CBZ-IR 這邊則是皮疹,Class III 研究中出現的是嚴重皮疹。
建議 5 因此有兩段:VGB 療效似乎不如 CBZ-IR,可以不提供(Level C);再加上一句與證據等級無關的判斷——其毒性特徵排除了 VGB 作為第一線治療的可能。指引在臨床脈絡段落把 FBM 與 VGB 並列,理由相同:既然有其他同時安全又有效的選擇,這兩個藥在新診斷癲癇沒有位置。
這是整份文件裡少數「證據等級」與「臨床建議」脫鉤的地方,而脫鉤的方向是正確的。Level C 的證據配上一個接近絕對的排除建議,靠的不是療效資料,是已知的毒性。
PGB:輸了,但可能是劑量的問題
pregabalin 對上 lamotrigine 的那篇 Class II 雙盲研究,主要終點是在療效期間達成連續 6 個月無發作的病人比例。劑量在前 24 週可調整,之後固定。
結果:LTG 組達成無發作的病人顯著多於 PGB 組。指引補充了差異的來源——LTG 在「只有次發性全般化強直陣攣發作」這個亞群裡的減少幅度較大。
但這個結論帶著一個很大的但書。大多數病人在劑量固定後接受的是 PGB 150 mg/d 或 LTG 100 mg/d,而指引在結論 7 直接寫明:PGB 的劑量低於癲癇病人的典型用量。未來研究建議裡再說一次:這個試驗應該用更高劑量重做,才能判斷 PGB 是否可視為有效。
於是建議 6 的措辭精確到有點拗口:PGB 在 150 mg/d 的劑量下可能不如 LTG 在 100 mg/d 的劑量(Level C)。它比較的不是兩個藥,是兩個特定劑量。
不良反應方面,PGB 組體重增加較多;其餘常見的頭痛、頭暈、嗜睡、疲倦兩組沒有差別。因不良反應退出的比例幾乎相同:PGB 8% vs LTG 7%。
值得注意的是同一篇研究對 LTG 的貢獻——第 02 篇提過,這篇試驗的 LTG 對照組資料,正是 LTG 拿到不分年齡 Level B 的證據來源之一。同一篇研究在這裡是 PGB 的負面證據,在那裡是 LTG 的正面證據。
TPM 對 PHT:一扇只有 28 天的窗
這篇 Class II 雙盲研究處理的是一個很特定的情境:新診斷癲癇的緊急起始用藥。
- TPM 100 mg/d
- PHT 1,000 mg/d 負荷劑量後,300 mg/d 維持
主要終點是到第 28 天為止,出現首次「伴意識改變的局部發作或 GTC 發作(或兩者)」的時間。發生率為 TPM 18.9% vs PHT 9.7%。
方向上 TPM 較差,但研究無法確立非劣性。這是一個重要的區別:無法證明非劣性,不等於證明較差。結論 8 的措辭是「無法判定 TPM 是否等同於 PHT」,對應建議 8 的 Level U。
不良反應:兩者最常見的都是頭暈與嗜睡;PHT 有較高的皮疹導致停藥率,TPM 則是感覺異常較多。認知不良反應在 TPM 組較常見,但只導致 1.5% 的病人退出研究——這個數字值得記,因為 TPM 的認知副作用在臨床印象裡通常被放得比 1.5% 大很多,而在這個 28 天、100 mg/d 的條件下它並沒有造成大量停藥。
最後,指引特別加了一句限制:這篇研究的資料只適用於 28 天內的療效,不能外推到長期治療。TPM 100 mg/d 對癲癇長期控制而言也是偏低的劑量。
三個大型實用性試驗,全部 Level U
接下來三篇研究加起來收了超過三千位病人,規模遠大於前面所有試驗,卻全部只拿到 Class III、全部給出 Level U。理由值得拆解,因為它是「大型研究」與「高證據等級」不能畫等號的教科書案例。
SANAD-Arm A:局部癲癇
隨機、未設盲的試驗,收兒童與成人,其中 89% 為局部癲癇。初始劑量、劑型與調升速度全由臨床醫師自行決定。
兩個主要終點:
- 治療失敗時間:LTG 優於 CBZ、GBP 與 TPM;對 OXC 有不顯著的優勢
- 12 個月緩解時間:CBZ 優於 GBP;對 LTG、OXC、TPM 有不顯著的優勢
次要終點顯示 LTG 在 2 年與 4 年的 12 個月緩解上不劣於 CBZ。
耐受性方面:因不耐受而停藥的比例,GBP 與 LTG 低於 OXC 與 TPM。疲倦與倦怠在各藥之間相當;皮疹以 CBZ 與 OXC 較多;體重增加、頭暈、步態不穩以 GBP 較多;精神症狀、體重減輕與感覺異常以 TPM 較多。
這個結果的形狀本身很有臨床意涵——兩個主要終點指向不同的藥。LTG 在「能不能繼續用下去」贏,CBZ 在「能不能達到緩解」贏。這正是複合式實用性終點的典型結果:療效與耐受性拉扯,沒有單一贏家。
SANAD-Arm B:全般性與無法分類的癲癇
同一個試驗的另一臂,收 716 位病人,納入條件是臨床醫師「認為 valproate 是比 carbamazepine 更好的標準治療選項」。
族群組成:新診斷癲癇 87.7%、先前單一治療未緩解 8.4%、緩解後停藥復發 3.9%。癲癇分類則是 GE 63%、局部癲癇 7.3%、無法分類 27%。
原文矛盾提醒:同一段落在描述這 716 人時寫著「of which almost 90% had focal epilepsy」(其中近 90% 為局部癲癇),與同段稍後的「局部癲癇 7.3%」直接衝突。SANAD-Arm B 依設計收的就是全般性與無法分類的癲癇(Arm A 才是局部癲癇,且 Arm A 的比例正是 89%),因此這句應為自 Arm A 誤植的排印錯誤。此外 63% + 7.3% + 27% = 97.3%,原文未說明差額。引用此段族群數據時請以 GE 63% 為準。
結果:
- 治療失敗時間:VPA 優於 TPM,與 LTG 相當;限縮到 GE 族群時,VPA 優於 LTG 與 TPM
- 1 年緩解時間:VPA 優於 LTG(全體與 GE 次族群皆然);VPA 與 TPM 無差異
不良反應:VPA 導致治療失敗最常見的是體重增加;TPM 是疲倦與精神、認知症狀;LTG 導致停藥最常見的是皮疹(4%)。
儘管 VPA 在多個比較上勝出,結論仍是證據不足以比較 LTG、TPM 與 VPA 的療效(Level U),因為這是一篇 Class III 研究。
KOMET:LEV 對上 VPA-ER 或 CBZ-CR
多中心、隨機、開放標籤平行試驗,收 1,688 位 ≥16 歲的青少年與成人新診斷癲癇病人。族群為 GE 34.8%、局部癲癇 64.7%、無法分類 2.1%。
設計上有個特別的地方:臨床醫師先選定 VPA-ER 或 CBZ-CR 何者為較合適的標準治療,病人才以 1:1 隨機分派到 LEV 或該標準藥。結果是分派到標準藥的病人中,VPA-ER 組有 65.8% 只有 GE、CBZ-CR 組有 86.5% 只有局部癲癇——醫師的事前選擇把兩條比較線分成了兩個不同的族群。
劑量在 2 週內達初始目標(LEV 1,000 mg/d、VPA-ER 1,000 mg/d、CBZ-CR 600 mg/d),發作時可分別增至 3,000、2,000、1,600 mg/d。
結果:LEV 與 VPA-ER 的治療退出時間相當;LEV 相對 CBZ-CR 的退出時間較長,但不顯著。三個藥在藥物相關不良反應與導致停藥的不良反應頻率上相當。最常見的不良反應是 VPA 的體重增加與顫抖、LEV 的憂鬱、CBZ-CR 的皮疹;頭痛、疲倦與頭暈在三藥間同樣頻繁。
結論同樣是 Level U。
為什麼規模救不了等級
這三篇加起來三千多人,敗在同一組設計選擇:
| 設計特徵 | 對證據等級的影響 |
|---|---|
| 未設盲/開放標籤 | 治療失敗與不良反應的判定會受期待影響,尤其終點含主觀成分 |
| 劑量、劑型、調升速度由醫師決定 | 組間比較的其實不只是藥,還包含各藥的使用習慣 |
| 納入非新診斷病人(SANAD-B 12.3%) | 族群偏離「新診斷」這個研究問題 |
| 醫師先選對照藥再隨機(KOMET) | 兩條比較線落在不同族群上 |
這些選擇不是缺陷,它們是實用性試驗(pragmatic trial)刻意做的取捨——換來的是更接近真實診間的外部效度。問題在於 AAN 的分級系統是為解釋性試驗設計的,它獎勵內部效度。同一份研究在「這個結果能不能推廣到我的病人」這個問題上分數很高,在「這個差異是不是真的」這個問題上分數很低,而分級系統只量後者。
臨床判讀重點
| 常見印象 | 文獻實際說法 |
|---|---|
| Level U 等於不建議使用 | 等於證據做不出結論,與「試過失敗」不同 |
| VGB 較差是主要終點的結果 | 主要終點兩藥無差異;較差的結論來自次要終點 |
| PGB 療效不如 LTG | 僅適用於 PGB 150 mg/d 對 LTG 100 mg/d;PGB 劑量低於臨床常用量 |
| TPM 在急性起始時劣於 PHT | 未能證實非劣性 ≠ 證明較差;且資料僅涵蓋 28 天 |
| TPM 的認知副作用會造成大量停藥 | 該研究中認知不良反應僅導致 1.5% 退出 |
| SANAD/KOMET 規模大,證據力強 | 三篇皆 Class III;未設盲與醫師自選劑量是主因 |
🩺 神經專科醫師 施懿恩・小評論
這一篇的內容我自己讀完最大的收穫,是 SANAD 與 KOMET 為什麼「大而不貴」。這幾篇試驗其實回答了臨床上最想問的問題——在真實的門診條件下,醫師自己選劑量、自己決定調升速度,這幾個藥最後誰撐得比較久?這個問題的答案對日常決策的價值,老實說高過任何一篇雙盲試驗。但實證分級系統把它們判在最低的可用等級,因為系統關心的是「這個差異可信嗎」,而不是「這個情境像不像我的診間」。兩個問題都重要,可是指引只能依前者給分。
另外想標出 VGB 那一段的處理方式,我認為那是這份指引寫得最好的地方。證據只有 Level C,但建議寫成幾乎絕對的排除,理由不是療效而是毒性——視野缺損是不可逆的。這是一個正確的示範:證據等級決定我們對療效有多少把握,不決定我們該不該承受它的風險。 一個 Level A 的藥如果會造成不可逆傷害,一樣不該當第一線;一個 Level U 的藥如果安全,也不必然被排除在考慮之外。臨床決策裡,療效證據與安全性判斷是兩條要分開走的線。
最後是 PGB 那個 150 mg/d。這種「輸在劑量」的試驗在文獻裡不算少見,而它留下的問題是:一個被低劑量試驗打敗的藥,後續往往不會有人再花錢重做一次。指引特地寫進未來研究建議是對的,但十年過去了,那個更高劑量的試驗仍然沒有出現。
主要來源
Kanner AM, Ashman E, Gloss D, et al. Practice guideline update summary: Efficacy and tolerability of the new antiepileptic drugs I: Treatment of new-onset epilepsy. Epilepsy Currents. 2018;18(4):260–268. doi:10.5698/1535-7597.18.4.2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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