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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型抗癲癇藥於新診斷癲癇:AAN/AES 2018 指引更新導讀
三個進得了建議的藥:LTG、LEV、ZNS 與「不比較差」到底證明了什麼
① 2004 到 2018 改了什麼② 成人局部癲癇:LTG/LEV/ZNS③ ≥60 歲族群④ 被否定與證據不足的⑤ 兒童與全般性癲癇的空白

系列導讀.第 02 篇 在成人新診斷局部癲癇這一題上,2018 更新版給出了三個正向建議:lamotrigine 是 Level B,levetiracetam 與 zonisamide 各是 Level C。這三個建議背後的試驗有一個共同結構——終點都是「與 carbamazepine 相當」,沒有一個證明比較好。這一篇拆解那個「相當」是怎麼測出來的,以及為什麼真正把這三個藥分開的是不良反應而不是療效。

證據池有多大

2004 年之後,針對「成人新診斷、局部癲癇或未分類強直陣攣發作的單一治療」,新增了 2 篇 Class I、5 篇 Class II、2 篇 Class III 研究。其中兩篇專門收高齡族群:一篇收 ≥60 歲、一篇收 ≥65 歲

九篇研究要撐起十條建議,而其中四條是正向的。先把正向的那四條攤開:

建議內容等級
1LTG 應被考慮用於降低發作頻率Level B
2≥60 歲:LTG 應被考慮(Level B)、GBP 可被考慮(Level C)B/C
3LEV 可被考慮用於降低發作頻率Level C
4ZNS 可被考慮用於降低發作頻率Level C

適用族群寫的是「新診斷局部癲癇或未分類強直陣攣發作」,但這個「或」後面的部分在結論裡被自己收回去了,稍後處理。

Levetiracetam:療效打平,副作用換形狀

支持 LEV 的是一篇 Class II 研究。設計是 LEV 1,000–3,000 mg/d 對上 CBZ-CR 400–1,200 mg/d

結果很乾淨也很無聊:6 個月與 1 年的無發作率幾乎完全相同。指引用的字是 almost identical。

有差別的是不良反應的種類:

換句話說,選 LEV 而不選 CBZ-CR,換到的不是更好的癲癇控制,而是把「體重增加」這類代謝負擔換成「情緒與睡眠」這類精神科負擔。這個交換對一位本來就有憂鬱病史的病人、和對一位在意體重的病人,答案完全相反。

Zonisamide:非劣性試驗的正確讀法

支持 ZNS 的同樣是一篇 Class II 雙盲研究,設計為非劣性試驗ZNS 300–500 mg/d 對上 CBZ-CR 600–1,200 mg/d

收案族群值得留意:局部起源癲癇佔 74%,起源不明佔 26%。也就是有四分之一的受試者其實沒有明確的局部起源證據。

主要終點是達成 26 週無發作的病人比例,兩組的結果「幾乎相同」。

不良反應的分工同樣清楚:

非劣性設計有一個容易被跳過的前提:它證明的是「不比對照藥差到超過某個預設界線」,而不是「和對照藥一樣好」,更不是「比對照藥好」。當結論寫成 possibly as effective as CBZ-CR(可能與 CBZ-CR 一樣有效),能推導出的臨床行動是「在有理由避開 CBZ-CR 的時候,ZNS 是一個不會讓癲癇控制變差的替代」,而不是「ZNS 應該優先於 CBZ-CR」。

Lamotrigine 的 Level B 是怎麼拼出來的

LTG 拿到的等級最高,但它的證據來源比另外兩個藥零散。

指引的結論 1 寫的是:LTG 在 ≥60 歲的新診斷局部癲癇很可能有效(1 篇 Class I、1 篇 Class II)。也就是說,這一條的直接證據完全來自高齡族群的試驗——那兩篇是第 03 篇的主角。

那麼建議 1 那個不分年齡的 Level B 從哪裡來?答案在結論 7:pregabalin 對 LTG 的那篇 Class II 研究,加上 2004 年指引裡那 3 篇已經被降為 Class II 的 LTG 研究,合起來「suggest that LTG is probably effective」。

把這條路徑攤平來看:

證據來源分級族群
LTG vs CBZ-CR(Saetre)Class I≥65 歲
GBP vs LTG vs CBZ-IR(Rowan)Class II≥60 歲
PGB vs LTG(Kwan)Class II一般成人(LTG 為對照組)
2004 年的 3 篇 LTG 研究Class II(由 Class I 降級一般成人

在這四項裡,唯一一篇 Class I 是在 ≥65 歲做的,而唯一一組直接針對一般成人的原始證據,是被降過級的舊研究。LTG 的 Level B 因此比它的等級聽起來要薄一些——這不是說它不該被考慮,而是說它與 LEV、ZNS 之間的等級落差,有一部分來自證據件數的累積,而不是效果量的差距。

「或未分類強直陣攣發作」這半句要打折

建議 1、3、4 的適用族群都寫著「局部癲癇或未分類 GTC 發作」,但結論裡對 LEV 與 ZNS 各補了一句幾乎相同的話:

Not enough patients experienced unclassified GTC seizures to identify differences between CBZ-CR and LEV/ZNS.

也就是這兩篇研究裡出現未分類 GTC 發作的病人數量不足以看出任何差別。結論 10 把這件事推到全面:證據不足以證實任何抗癲癇藥對未分類 GTC 發作的療效,因為沒有任何一篇研究收到足夠的這類病人。

指引在臨床脈絡段落也重申:所回顧的資料適用於局部癲癇,這限制了對未分類 GTC 發作做出建議的能力。

實務上的讀法是:這三條建議請當成局部癲癇的建議。標題上的那半句是行政上的納入範圍,不是被證據支持的範圍。

還有一件事:這些比較都不是彼此之間的比較

LTG、LEV、ZNS 三個藥,各自都與 carbamazepine 的某個劑型比較過,但沒有任何一篇研究把它們拿來互比。指引在未來研究建議裡把這個缺口講得很直接:那些被證實與 LTG 或與 CBZ-CR/VPA 相當的藥,應該進行彼此之間的雙盲對照平行試驗

這代表當門診上要在 LTG、LEV、ZNS 三者之間做選擇時,指引能提供的依據不是療效資料,而是上面那些不良反應的形狀差異、加上藥物交互作用與共病考量。這不是指引寫得不好,是這類頭對頭試驗根本還沒有人做。

臨床判讀重點

常見印象文獻實際說法
LEV/ZNS 拿到建議代表比 CBZ 好兩篇的終點都是「相當」,無發作率幾乎重疊;沒有優越性證據
LTG 的 Level B 建立在一般成人資料上唯一 Class I 來自 ≥65 歲族群;一般成人證據是降級後的 2004 年舊研究
這些建議可套用於未分類 GTC 發作收到的該類病人數量不足以看出差異(結論 10 明講)
非劣性成立等於兩藥等效非劣性只排除「差超過預設界線」,不證明等效或優越
可依指引在 LTG/LEV/ZNS 間排序三者從未互比;排序依據只能來自不良反應與共病

🩺 神經專科醫師 施懿恩・小評論

這三篇試驗放在一起看,我覺得最有臨床價值的訊息其實藏在不良反應那幾行,而不是無發作率那幾行。療效都打平的時候,決策的軸線就整個移動到「這個病人最輸不起什麼」。一位過重、有代謝症候群的中年病人,和一位有憂鬱症病史、睡眠本來就不好的病人,看到的應該是完全不同的兩張處方——但如果只讀建議等級,LEV 的 Level C 對這兩個人是同一個 Level C。

另外想提醒一件容易忽略的事:ZNS 那篇有 26% 的受試者是「起源不明」的癲癇。這在讀非劣性試驗時特別要小心,因為納入異質性愈高,愈容易做出「兩組沒差」的結果——不是因為兩個藥真的一樣,而是因為訊號被稀釋掉了。非劣性試驗的方法學風險就在這裡:粗糙的執行會系統性地偏向宣告非劣性成立。這不是說這篇有問題,而是說「幾乎相同」這四個字,在非劣性設計裡的資訊量比在優越性設計裡低。

主要來源

Kanner AM, Ashman E, Gloss D, et al. Practice guideline update summary: Efficacy and tolerability of the new antiepileptic drugs I: Treatment of new-onset epilepsy. Epilepsy Currents. 2018;18(4):260–268. doi:10.5698/1535-7597.18.4.260

本系列供醫療專業人員教學參考,不取代原始文獻、最新仿單、院內流程或個別臨床判斷。文中表格為原創整理。

指引版本/來源
Kanner AM, Ashman E, Gloss D, et al. Practice guideline update summary: Efficacy and tolerability of the new antiepileptic drugs I: Treatment of new-onset epilepsy, Epilepsy Currents 2018;18(4):260–268(AAN/AES 實務指引更新)
最後更新
2026.07
適用對象
神經內科、小兒神經、家醫及相關專科醫療人員(教學與臨床參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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