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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型抗癲癇藥於新診斷癲癇:AAN/AES 2018 指引更新導讀
同一批研究,重評之後結論就變了:2004 到 2018 的證據重新分級
① 2004 到 2018 改了什麼② 成人局部癲癇:LTG/LEV/ZNS③ ≥60 歲族群④ 被否定與證據不足的⑤ 兒童與全般性癲癇的空白

系列導讀.第 01 篇 AAN 與 AES 在 2018 年更新了 2004 年那份「新型抗癲癇藥用於新診斷癲癇」的指引。直覺會以為更新的內容是新試驗,但這份文件影響最大的動作發生在舊資料上:同一批 2004 年就已經讀過的研究,用同一套標準重讀一次,等級掉了,建議也跟著掉。這一篇處理分級怎麼變、為什麼變,以及這份文件自己沒有調和的一處矛盾。

2004 年那份指引留下的東西

2004 年 AAN 與 AES 發表了第一份針對第二代抗癲癇藥的實證指引,涵蓋 7 種藥。它的 Level A 或 B 結論可以壓縮成一張表:

抗癲癇藥單一治療:局部/混合(局部+IGE)兒童失神癲癇
Gabapentin
Lamotrigine
Topiramate
Tiagabine
Oxcarbazepine
Levetiracetam
Zonisamide

(IGE = idiopathic generalized epilepsy,特發性全般性癲癇。)

這張表在 2018 年被整張搬進更新版當作對照組,用意很明顯:讀者要能一眼看出哪幾格翻了面。翻得最徹底的是 lamotrigine 在兒童失神癲癇那一格——第 05 篇會處理它。

更新版擴充了什麼

2004 年之後,藥的數量與世代都往前走了。這次更新要處理的範圍是:

文獻搜尋涵蓋 2003 年 1 月到 2015 年 11 月。建議只建立在 Class I、II、III 研究上,Class IV 研究不納入討論。

這裡有兩個值得先記住的時間點。搜尋在 2015 年 11 月截止,指引發展小組委員會在 2015 年 7 月 18 日通過,實務委員會在 2015 年 12 月 2 日通過——但 AES 理事會的通過日期是 2018 年 1 月 16 日,AAN 理事會是 2018 年 4 月 18 日。從證據截止到正式發表,中間隔了大約兩年半。這份文件在問世的那天,證據基礎就已經是兩年多前的了。

另一個時間點更微妙:這次更新明講採用的是「2004 年的 AAN 標準」與 2004 年版流程手冊。用 2004 年的方法學工具去重評 2004 年的結論,好處是可比性乾淨、壞處是這十幾年間證據評讀方法本身的演進完全沒有進來。

真正改變結論的那一段

更新版在「證據分析」開頭放了一段話,篇幅只有幾行,但它是整份文件裡改動最大的地方:

降級的理由是原始指引納入了收案「混合症候群族群」的研究——也就是同一個試驗裡同時收了局部癲癇與全般性癲癇的病人。以 2004 年的標準嚴格執行,這種混合收案會拉低證據等級。

分級一動,建議跟著動:

抗癲癇藥2004 年結論2018 重評後
Oxcarbazepine有效Level A(維持)
Lamotrigine有效Level B(probably effective,很可能有效)
Gabapentin有效Level C(possibly effective,可能有效)
Topiramate有效Level C

值得停一下的是:沒有任何一篇新研究導致 TPM 降級。降的是同樣那兩篇 2003 年的研究,只是重讀了一次。這對臨床的意涵是,「證據等級下降」不等於「這個藥被新資料打臉」,兩者在文獻上長得很像,但推論方向完全不同。指引自己也承認這一點:在「未來研究建議」裡特別寫,TPM 從 Class I 掉到 Class III 這件事暗示它可能仍然有效,應該用臨床常用劑量重新做一次隨機對照試驗

Level A/B/C/U 分別在說什麼

這份指引的所有建議都掛在四個等級上,讀的時候要分清楚它們指的是證據強度而不是藥效大小

等級措辭意思
Level Ashould be offered/established確立有效
Level Bshould be considered/probably很可能有效
Level Cmay be considered/possibly可能有效
Level U資料不足以支持或反對無法判斷——不是判定無效

Level U 最容易被誤讀。它出現時代表證據做不出結論,而不是代表這個藥被試過而失敗。這份指引裡有大量 Level U,第 04 篇會專門處理它們各自卡在哪裡。

一處原文沒有調和的矛盾

指引第 263 頁的結論列表,第 9 條逐字是這樣寫的:

No high-quality studies suggest CLB, ESL, EZG, FBM, GBP, LCM, LEV, LTG, OXC, PER, PGB, RFN, TGB, TPM, VGB, or ZNS is effective in treating new-onset epilepsy.

問題是同一頁的結論 1 說 LTG「很可能有效」,結論 3 與 4 說 LEV 與 ZNS「可能與 CBZ-CR 一樣有效」,而右欄的建議 1 到 4 就是依這些結論給出 Level B 與 Level C。同一頁不可能既說 LTG 有效,又說沒有任何高品質研究支持 LTG 有效。

摘要裡的同一句話多了一個子句:「⋯⋯because no high-quality studies exist in adults of various ages」(因為在各年齡層成人身上不存在高品質研究)。這提示該句的射程原本應該被限縮在「跨全年齡層的證據」或「未分類的全般性強直陣攣發作」上。但結論 9 與第 264 頁臨床脈絡段落重複這句時,都沒有加上任何限定語,字面上就是與自己的建議衝突。

讀這份指引時,可用的部分是結論 1 到 8 與對應的十條建議;結論 9 應該當成一句沒寫完的話,而不是推翻前面所有內容的總結。

臨床判讀重點

常見印象這份指引實際說法
2018 更新的重點是納入新藥試驗影響最大的是把 2004 年舊研究重新分級,TPM、GBP、LTG 都因此降級
TPM 降級代表新證據顯示它較差沒有新試驗導致降級;指引反而建議用臨床劑量重做 RCT
Level U 表示該藥無效表示證據不足以判斷,與「試過但失敗」是兩件事
指引結論 9 否定了所有新型抗癲癇藥該句與同頁建議 1–4 直接衝突,摘要版另有限定子句
這是一份 2018 年的最新證據文獻搜尋止於 2015 年 11 月,發表時已落後約兩年半

🩺 神經專科醫師 施懿恩・小評論

這份指引最好的教材價值,其實不在它推薦了哪個藥,而在它示範了「證據等級」是一個會回頭改寫過去的東西。2004 年那批醫師沒有做錯什麼,他們用當時的標準讀當時的研究;2018 年這批人拿同一套 2004 年標準重讀,答案卻不一樣。這中間的差別不是資料,是判讀的嚴格程度。門診裡我們常說「這個藥有實證」,但實證這兩個字後面藏著一個時間戳記與一套當時的評分規則,兩者都會變。

至於結論 9,我不覺得那是校對疏失可以完全解釋的。比較可能的情況是委員會內部對「新型抗癲癇藥到底夠不夠格當一線」有兩種聲音,一種寫進了建議,一種寫進了結論,最後沒有人去調和。這種痕跡在指引裡不算罕見,只是這次留得特別明顯。實務上我會這樣處理:把它當成一個提醒——即使 LTG 拿到 Level B,它的證據基礎也就是一篇 Class I 加一篇 Class II,而且比較對象是 carbamazepine,不是安慰劑,更不是彼此。

主要來源

Kanner AM, Ashman E, Gloss D, et al. Practice guideline update summary: Efficacy and tolerability of the new antiepileptic drugs I: Treatment of new-onset epilepsy. Epilepsy Currents. 2018;18(4):260–268. doi:10.5698/1535-7597.18.4.260

本系列供醫療專業人員教學參考,不取代原始文獻、最新仿單、院內流程或個別臨床判斷。文中表格為原創整理。

指引版本/來源
Kanner AM, Ashman E, Gloss D, et al. Practice guideline update summary: Efficacy and tolerability of the new antiepileptic drugs I: Treatment of new-onset epilepsy, Epilepsy Currents 2018;18(4):260–268(AAN/AES 實務指引更新)
最後更新
2026.07
適用對象
神經內科、小兒神經、家醫及相關專科醫療人員(教學與臨床參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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