系列導讀.第 02 篇 cSDH 的治療決策看似只有開與不開,實際上夾著共享決策、影像門檻與一整排「證據不足」的輔助療法。這一篇處理手術適應症、類固醇為何被明確否定,以及 tranexamic acid 與 MMA 栓塞為何被限制在研究情境。
決策的起點是溝通,不是影像
指引把共享決策放在手術適應症之前,順序本身就是訊息。診斷 cSDH 之後,應努力與患者及其 advocates 共同決定治療選項;患者與 advocates 應獲得足以支持決策的資訊,包含理解不同治療選項的風險與效益。
這裡的 advocates 是指引刻意選用的詞。它不對應特定法律身分(例如 independent mental capacity advocate),而是刻意採用最廣義的定義,涵蓋能提供患者意願或健康資訊的各種人——包含但不限於近親、家屬或摯友,且對象因人而異。理解這一點並與正確的人溝通,被指引視為一項重要期待。
對 cSDH 這個族群而言,這個設計有現實意義。患者常年長、常衰弱、可能已有認知障礙,「誰能代表患者的意願」不見得等於「誰是法定最近親屬」。指引把識別正確溝通對象本身寫成臨床責任,而不是把它當成行政程序的預設值。
手術適應症:症狀優先,影像補位
指引在手術適應症上只有兩條,但兩條的措辭強度不同。
第一條,有症狀的 cSDH 患者應考慮手術。第二條,對症狀輕微或沒有症狀、但影像顯示大體積 cSDH 併有 mass effect(例如顯著中線偏移 >5 mm)的患者,考慮手術。
值得注意的是,這裡的 >5 mm 是以「例如」的方式被舉出,作為顯著中線偏移的示例,而不是一條被驗證過的手術門檻。指引在方法學章節就已說明,某些判斷(例如什麼算「顯著」或「緊急」)因為缺乏證據來定義準確閾值,只能交給臨床決策者。把 5 mm 讀成通過與不通過的分界線,會超出這份文件實際能支持的範圍。
實務上這兩條的排序值得留意:症狀是主要依據,影像是在症狀不明顯時提供額外的決策資訊,而不是反過來讓影像數字覆蓋臨床表現。
被明確否定的:類固醇
在整份指引普遍缺乏高品質證據的背景下,類固醇是少數能下明確結論的項目。
建議寫得很直接:不應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有症狀的 cSDH,無論是作為非手術治療,或作為手術治療的輔助。
這條建議的底氣來自隨機對照試驗。指引說明,近期的 RCT 探討了輔助性皮質類固醇的角色,其立論基礎是我們對 cSDH 病生理的理解已經改變——血腫的形成與維持反映一個慢性發炎過程。既然是發炎過程,抗發炎治療理應有效,這個假說在生物學上並不荒謬。但這些試驗整體顯示,使用皮質類固醇的風險超過任何觀察到的效益,因此才有可能做出關於其使用的明確建議。
這是一個值得放進教學的例子:機轉合理不等於臨床有效,而試驗結果為陰性時,指引反而更容易寫出強建議。整份文件裡多數建議之所以措辭保留,正是因為沒有這種等級的證據可用。
證據不足,但理由各不相同
其餘三類輔助療法都落在「證據不足以支持常規使用」,但各自的臨床處理方式略有差異。
statins、ACE 抑制劑或其他被提出的疾病修飾治療,證據不足以支持在 cSDH 處置中常規使用。指引補充,這不排除因其他共存適應症(例如高血壓或心臟疾病)而使用這些藥物;但為了 cSDH 而使用,應限於研究情境。
tranexamic acid 同樣證據不足以支持常規使用於 cSDH 治療。同樣地,這不排除因其他共存適應症(例如圍手術期凝血功能異常)而使用,但為 cSDH 而常規使用 tranexamic acid 應限於研究情境。
這兩條的寫法對臨床很重要:它們限制的是「用藥的理由」,不是「用藥本身」。一位同時有高血壓的 cSDH 患者不需要停掉 ACE 抑制劑,但也不該因為得了 cSDH 而加開它。
MMA 栓塞:時間點決定了這條建議
middle meningeal artery(MMA)栓塞在指引制定過程中是激烈辯論的主題。指引的建議是:證據不足以支持常規使用 MMA 栓塞治療 cSDH;若使用,患者應接受結構化追蹤,以支持對此治療的持續評估,並建議此介入應在研究情境中執行。
理解這條建議必須看它的時間戳。指引明確記載,指導委員會知悉數個試驗已提出早期結果,但在指引發表當時,沒有任何一個試驗以同儕審查形式發表。因此在 2023 年 11 月的共識會議上,才同意 MMA 栓塞應僅於研究情境使用。指引也指出這與 NICE 在 2023 年 12 月後續發布的建議一致,並明白承認此領域證據正快速累積,將在未來版本更新時重新檢視。
換句話說,這不是一條「MMA 栓塞無效」的建議,而是一條「在這個時間點,同儕審查證據尚未到位」的建議。指引本身預告首次排定的檢視時間為 2026 年 11 月,也就是最終共識會議後三年,由英國神經外科醫學會與神經麻醉暨重症照護學會共同主導。讀者在 2026 年引用這一段時,應同步確認是否已有更新版本或新發表的試驗結果。
院際轉送
若診斷 cSDH 的患者需要院際轉送,關於轉送急迫性與陪同人員需求的決策,應綜合考量患者、手術與機構因素,並適當參照既有的腦損傷患者轉送指引。
指引另外要求:在取得患者同意,或對無法同意者審酌其最佳利益之後,轉出團隊應確保已指定的患者 advocate(例如近親)被告知轉送一事,並確保其聯絡方式載於轉送文件中。
這條建議背後有患者參與的痕跡。指引記載,背書團體的患者與公眾代表指出,院際轉送對患者可能造成困擾與擾動,對急性或慢性認知障礙者尤其如此。他們提出的問題包括:是否可讓 advocate 陪同轉送,或轉送是否能安排在日間而非夜間以減少不安。指引表示這些將在未來更新中、待相關證據與諮詢完成後納入考量;但同時明確加註,儘管重要,這類考量不應延誤臨床上緊急的轉送。
臨床要點摘要
| 項目 | 指引立場 | 判讀界線 |
|---|---|---|
| 共享決策 | 應與患者及 advocates 共享治療決策並提供風險效益資訊 | advocates 為最廣義定義,非特定法律身分 |
| 有症狀 cSDH | 應考慮手術 | 症狀為主要依據 |
| 無/輕微症狀 | 影像顯示大體積併 mass effect(例如顯著中線偏移 >5 mm)時考慮手術 | 5 mm 為顯著偏移的示例,非驗證過的手術門檻 |
| 皮質類固醇 | 不應用於有症狀 cSDH,非手術或輔助手術皆然 | 唯一有 RCT 支撐的明確否定建議 |
| statins/ACEi | 證據不足以支持常規使用,限研究情境 | 不排除因其他適應症使用 |
| Tranexamic acid | 證據不足以支持常規使用,限研究情境 | 不排除因其他適應症使用 |
| MMA 栓塞 | 證據不足以支持常規使用;若使用應結構化追蹤並於研究情境執行 | 反映指引發表時尚無同儕審查發表,非永久結論 |
| 院際轉送 | 依患者、手術與機構因素決定急迫性與陪同,參照腦損傷轉送指引 | 須通知並記錄 advocate 聯絡方式 |
臨床判讀重點
這一章最容易被誤讀的地方,是把四條「證據不足」當成同一件事。它們的臨床意義其實分成兩層。
類固醇是唯一被明確否定的。它有 RCT 資料,結論是風險大於效益,所以指引敢寫「不應使用」。這是有方向的否定。
statins、ACE 抑制劑、tranexamic acid 與 MMA 栓塞則是「尚未證明」,不是「已證明無效」。指引對它們的處理方式是把使用場域限制在研究情境,並且——這點在 MMA 栓塞上特別明顯——要求使用時附帶結構化追蹤。這是一種讓臨床實作同時產出證據的設計,而不是單純的禁止。
第二個判讀重點是那個 5 mm。它在原文中的語法位置是舉例,指引也已預先聲明某些「顯著」與「緊急」的判斷因缺乏證據定義閾值而交由臨床決策者。臨床書寫或教學時若把它寫成「中線偏移超過 5 mm 即應手術」,就把一個示例升格成了標準,這正是指引方法學章節刻意想避免的事。
🩺 神經專科醫師 施懿恩・小評論
類固醇這一條很值得放進臨床推理的教材。cSDH 是慢性發炎過程,抗發炎藥理應有用——機轉說得通、假說也合理,結果試驗做下去是風險大於效益。醫學裡這種「合理但錯了」的例子並不罕見,而它提醒我們,把病生理推論直接當成治療依據是有代價的。反過來看,正因為有人願意做這個試驗,這份普遍缺乏證據的指引才至少有一條敢寫得斬釘截鐵。
回到臨床現場,這一章真正要求的其實是誠實的溝通。當多數輔助療法都停在證據不足,而手術適應症本身又需要權衡患者的衰弱程度與治療意願時,「還有什麼可以做」這個問題就沒有簡單答案。指引把共享決策放在最前面,或許正是因為它知道後面這些選項,都需要患者與家屬理解不確定性之後才能決定。
主要來源
Stubbs DJ, Davies BM, Edlmann E, et al.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the care of patients with a chronic subdural haematoma: multidisciplinary recommendations from presentation to recovery. Br J Neurosurg. 2026;40(1):94–103. doi:10.1080/02688697.2024.2413445
本系列供醫療專業人員教學參考,不取代原始指引、最新仿單、院內流程或個別臨床判斷。文中表格為原創整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