系列導讀.第 3 篇 根據美國神經學學會(AAN)2025 功能性癲癇發作實踐指引執行摘要.對應 Recommendation 2–4 Tolchin B, Goldstein LH, Reuber M, et al. Neurology 2026;106:e214466
確診之後「接下來怎麼辦?」往往是神經科醫師最感困惑的問題。除了心理治療轉介,臨床醫師仍需主動評估精神共病與癲癇共病,並在整體管理上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。本文梳理指引的建議 2、3、4,呈現一套以患者為中心的全人管理框架。
一、精神共病:高頻率、影響深遠,但非診斷必要條件
在指引納入的 12 項研究中,精神共病盛行率相當高:
| 共病類型 | 研究族群中的比例 |
|---|---|
| 情感障礙(mood disorders) | 42–68% |
| 焦慮障礙(anxiety disorders) | 52–87% |
| 創傷後壓力障礙(PTSD) | 特定族群達 39% |
| 物質使用障礙 | 高於一般人群 |
精神共病的臨床影響:嚴重的精神症狀與較高的心理治療脫落率相關;而心理治療依從性越高,發作頻率改善與生活品質提升越顯著(Tolchin et al., Neurology 2019)。因此,積極治療共病精神疾患,本身就是提升功能性癲癇發作治療成效的一環。
指引建議(Recommendation 2)
| 建議 | 內容 | 層級 |
|---|---|---|
| 2A | 主動評估精神共病(情感、創傷相關、人格、物質使用障礙) | Level B |
| 2B | 有活躍共病且未接受照護者,應轉介心理健康專科 | Level B |
二、癲癇共病:比例高,需要精準鑑別
功能性癲癇發作與癲癇並非互斥:
| 族群 | 共病比例 |
|---|---|
| 功能性癲癇發作共病癲癇(成人) | 約 20% |
| 功能性癲癇發作共病癲癇(兒童) | 約 30–40% |
| 共病癲癇(智能障礙者) | 高達 50% |
| 癲癇患者共病功能性癲癇發作 | 約 12% |
確診功能性癲癇發作,不代表可以排除同時存在的癲癇。 若混合型患者只接受「針對功能性發作的心理治療」,而癲癇發作未被識別,結果可能既不完整又危險。
指引建議(Recommendation 3)
| 建議 | 內容 | 層級 |
|---|---|---|
| 3A | 評估是否共病癲癇 | Level B |
| 3B | 以病史、症狀學、(可行時)VEEG 協助患者辨別不同發作 | Level B |
| 3C | 說明抗癲癇藥對癲癇有效、對功能性發作無效 | Level B |
| 3D | 共病癲癇者應給予適當抗癲癇藥治療(針對癲癇性發作) | Level B |
三、一般管理原則:尊嚴、賦權、連續性
指引 Recommendation 4 的核心精神可歸納為三個關鍵詞。
神經科與精神科的協作(4A,Level B)
最佳處置需要跨科整合:神經科負責診斷確立、共病癲癇管理與患者教育起點;精神科或心理治療師負責心理介入。兩者的有效溝通是成功治療的前提。
避免汙名化行為(4B,Level B)
指引明確指出:某些臨床實踐已被證明會透過汙名化、羞辱或施以痛苦來傷害患者。 應遵守對所有患者一視同仁的普世照護標準——尊重的溝通、避免不必要傷害、不做汙名化行為。
語言本身就是治療的一部分。 以「您的神經系統在『功能運作』上出現紊亂,而非電氣異常」這類解釋,往往比「你的發作是心理因素造成的」更能被接受,也更科學準確。
清晰的診斷標籤與說明(4C,Level B)
應以清晰、同理、支持並納入文化背景的方式,提供具體診斷名稱與依據。避免「你的檢查都正常」這類模糊用語——患者對診斷解釋的滿意度,直接影響後續治療參與意願。
共同決策(4D,Level B)
治療計畫應基於共同決策,充分考量患者對診斷的理解與個人目標。
其他實務建議
| 建議 | 內容 | 層級 |
|---|---|---|
| 4E | 說明急性發作的居家管理方式 | Level B |
| 4F | 主動詢問駕駛並依當地法規建議 | Level B |
| 4G | 評估對職業與社交功能的影響 | Level B |
| 4H | 提供患者教育與倡議組織資源(如 FND Hope、FND Portal) | Level B |
| 4I | 提供連續性照護,不在確診後即轉介了事 | Level B |
4I 特別值得強調:功能性癲癇發作的治療是長期歷程,照護連續性與患者滿意度、依從性正相關。「診斷完就轉走」往往是患者脫落治療的起點。
臨床要點摘要
- 積極篩查情感障礙、焦慮、PTSD、物質使用——這些共病影響預後
- 功能性癲癇發作與癲癇可並存;確診後仍須評估癲癇共病
- 清晰、尊重、有據的診斷溝通,本身就是治療干預
- 神經科醫師在確診後仍應維持連續性照護角色
🩺 神經專科醫師 施懿恩・小評論
很多人以為功能性癲癇發作確診後就「交給身心科」,但指引的 4I 講得很清楚——連續性照護是神經科該繼續扛的責任。病人最怕的就是被「踢來踢去」:神經科說這是心理問題、身心科說這是神經問題,最後沒有人接住他。
我自己的習慣是,第一次解釋診斷時一定預留足夠時間,而且絕對不講「你的檢查都正常」。我會說:「你的發作是真的,不是你裝的;問題出在大腦的『運作模式』,而不是構造或放電。這是有名字、有治療方法的病。」這段話花的五分鐘,常常決定病人後面願不願意走進心理治療。
還有一點別忘了:功能性發作和癲癇可以並存。確診一個,不等於排除另一個。
本系列根據 Tolchin et al. (2026) AAN 功能性癲癇發作實踐指引執行摘要撰寫,供臨床教育參考,不取代個別臨床判斷或完整指引(eAppendix 1)原文。文中表格為原創整理。